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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明收账过程中如何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 
		   
		  
			| 来源:崇明收账公司  添加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2824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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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当中,人们经常碰到一些有关于外帐或者借款者不还钱的事情,这样事情会尴尬或者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面对社会生活中多样的的债务,我们可以选择多种多样的追讨方法,下面就是收账公司收账团队为我们总结的万能收账方法,要债、催债有什么好方法? 
  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在收账时遇到质量问题或有其他争议,这时候你可以要求对方首先支付没有问题或争议的那部分货款。要注意收账的步骤要连贯,要坚持不懈,时松时紧,有一搭没一搭是收账大忌,最好能做一个周全的收账计划。 
  债务人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下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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